商务部:经销商不得加价售车 4S店真的要哭了吧
01月27日, 2016 6,960 views
千呼万唤始出来。商务部近日发布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下称新《办法》,反馈截止日期为2月6日),并将在今年内正式实施。新《办法》最大的意义在于有望打破目前汽车销售领域的诸多“不平等”,提供公平、自由的竞争环境,并加强后端监管。不过,新《办法》实施后,延续近十年的品牌授权销售模式是否被打破,经销商的自主权和话语权是否能提高,消费者利益是否能得到更好保护,业界看法不一。
厂商与经销商“地位不平等”
据了解,新《办法》是2005年颁布的《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》(下称老《办法》)实施十多年来的首次修订。有业内人士称,老《办法》曾在我国汽车流通行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,但随着中国汽车市场的发展变化,老《办法》本身存在的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。其以品牌授权、建店备案和售后领域完全封闭三点为主要特征,从汽车厂家角度出发,没有兼顾经销商利益。从2008年起,就不断传出老《办法》要修订的消息。由于利益博弈,盛传于2014年出台的新《办法》一拖再拖。
“搭售、压库、商务政策欠公平……”老《办法》的品牌授权销售模式下,厂家制定的霸王条款无处不在,厂商与经销商之间地位极其不平等,两者紧张的关系也产生一系列问题。惠州车商李先生表示,曾几何时,在外人看来,车市似乎有着光鲜的外表,可对于经销商而言,生存情况却不容乐观,“卖车不赚钱早已不是什么秘密,甚至有时候卖一辆车亏一辆车,每年就靠年底厂商补贴和红利来周转资金。”
事实上,放眼全国车市,销量增长,荷包却不涨,成为绝大多数经销商的真实写照。正因为日子越来越难过,加上与厂家矛盾越来越尖锐,有些品牌经销商按捺不住“揭竿而起”。比如,20 14年底,众多品牌经销商采取“抱团上诉”的策略,希望厂商能合理制定销售任务,并对亏损经销商给予额外补贴等。
明确不得加价或收取额外费用
南都记者注意到,新《办法》放开汽车销售的非授权经营方式,并提出鼓励发展共享型、节约型汽车销售,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,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等。
与老《办法》不同,新《办法》最大变化是名称上弱化了“品牌”。为规范汽车销售行为,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,新《办法》明确指出,经销商可以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,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。不过,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特别明示和提醒,并明确告知消费者责任主体。
新《办法》还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所销售汽车、汽车配件等商品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,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。对于新车“加价”这个话题,德系、日系车商深有体会。惠州一家德系品牌4S店市场部总监曾透露,由于销售供不应求,早些年一些畅销车都要加价,否则消费者就要等待多时才能提车。眼下也有个别畅销车型变相加价,以加钱购买大礼包的方式对消费者收取额外费用。
圆桌会议
嘉宾
张志勇 汽车分析师
封士明 明华有道咨询公司总监
崔东树 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副秘书长
南都:新《办法》放宽了经销商进货渠道,你怎么看?
崔东树:经销商原先只能从厂家进货,《办法》实施后可以经销商之间互相“倒货”,跨区销售将被允许。
张志勇:日后可能会有一、二、三不同级别的经销商,小的经销商可能会从大的经销商处进货。
南都:允许跨区销售,市场扩大了,竞争是否会更大?
崔东树:竞争的确会变大。值得一提的是,允许零部件厂商对外销售零件,对4S店的售后市场有影响,不过影响不大。毕竟外面的假冒伪劣产品太多,大多消费者还是会到4S店。
封士明:A地新车便宜,卖的多,但因为便宜可能赚不了太多钱,然后车回到B地,在B地保养,B地也没有吃亏,整体是平衡的。从市场透明角度来说这是合理的,不应该禁止跨区,因为售后可以在全国各地进行,没有限制,买车也不应该限制。
南都:新《办法》鼓励积极发展电子商务,4S店面临的竞争大吗?
崔东树:电商可能会和4S店形成竞争,可能会形成“低价模式竞争”。
封士明:电商会和4S店有竞争,但影响应该不会很大。目前电商更多是展示功能,成交量不是很大。另外电商的产品和线下产品有一定区别,所以电商的价格可能便宜,但配置可能也低,低配在电商,高配在线下,这样也没有形成完全的竞争。
张志勇:4S店和电商不形成冲突,电商要通过线下经销商完成交易,一些与电商联系不紧密的经销商才会受到冲击。
南都:新《办法》对供应商的权利加以约束,这可以使4S店摆脱厂家压制吗?
封士明:这对4S店摆脱厂家压制会有一点作用。经销商屈从于厂家压力,大量进货导致库存高,而新车利润很低,大部分经销商的利润都来自于售后保养。新《办法》对经销商是一个利好的消息,以后不用再压那么多货,多余资金可以改善设施,服务质量也会提高。厂家对库存有要求,之前“库压”不合格,经销商可能会拿车辆合格证去银行抵押来维持运营,如果资金链断裂就会导致消费者拿不到车。新《办法》设施后,这类现象会减少。
律师视点
厂、商关系难以马上改观
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胡海良律师认为,新《办法》实施,并不能理解为品牌授权制度就将因此改变。从外部的制度层面上看,新《办法》给予经销商更大的话语权,此举将有利于重新平衡厂家和经销商之间的关系,同时也能迫使汽车厂商从品牌、产品以及服务等多方面提升自身竞争力,从而营造出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,使消费者从中受益。但反观汽车销售行业的内部,厂家和经销商的关系不可能因相关条例的出台而马上得到改观。若相关条例没有在本质上改变汽车销售行业内部的品牌授权制度,改善汽车流通秩序,条例即使正式实施,往往也无法改变现状,无法起到立法者维护经销商及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本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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